本报讯 (记者朱燕)因房产证标明按经适房产权管理,朱女士认为自家小区3元/平方米的物业费高于政府指导价,向西城区发改委举报,但未获满意答复。朱女士对西城发改委提起行政诉讼。昨日,西城法院开庭审理此案。
朱女士是车公庄某小区的业主。她表示,2007年初,她取得了房屋房产证,上面标明:按经济适用住房产权管理。2010年,小区物业公司按照每月每平米3元的标准收物业费。朱女士认为,该标准已远高于政府指导价,为此,向西城区发改委递交申请书,请求对物业公司的收费行为进行处罚。
6月17日,西城发改委作出书面答复称:朱女士所住小区物业公司提供的《商品房预售许可证》显示,朱女士所住房屋为商品房性质,与其所称的经适房性质不符。朱女士可向相关部门反映。由于不满该答复,朱女士对西城发改委提起行政诉讼。
昨日庭审中,朱女士称,根据《物权法》和《房屋登记办法》规定,房产证是产权性质的唯一合法凭证。
西城发改委代理人则表示,在接到举报后,发改委已经履行了价格监督职责,由于向朱女士所作出的回复属于程序性文件,对其权利和义务不产生影响,因此不属于法院行政诉讼受理的范围。但发改委一方表示,将继续调查,并给朱女士一个最终的答复。
该案未当庭宣判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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